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与被告陈某某已和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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