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国电**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国电**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预付煤款11934814.17元的利息部分2191788.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国电**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电**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34元,减半收取12167元,由原告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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