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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