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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上诉人张*中,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街道办事处曹庄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上诉人张*中,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曹**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于2015年4月8日向商丘**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中支付王**工程款669670元及自1997年5月1日起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商丘**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王**、张*中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张*中的委托代理人袁**,原审被告曹**委会主任马**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张*中于2016年4月20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张*中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张*中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785元,减半收取4892.5元,上诉人王**负担561.5元,上诉人张*中负担433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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