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信阳市**有限公司、信阳市**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杨**、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缴,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

原告已交诉讼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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