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缴,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
原告已交诉讼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诉人刘**、朱**与被上诉人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商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商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丘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国电**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民终1042号民事判决书
(2016)豫14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上诉人张*中,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街道办事处曹庄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张*中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唐**、中国平安财**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