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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陈**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陈**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原告林圣*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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