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郭*、李**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不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源汇区,作为本案被告,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位于漯河市郾城区,郾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