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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聚**限公司与广州市高**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聚**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高倍优专用设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聚**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广州市高倍优专用设备**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和反诉原告申请撤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河南聚**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广州**造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河南聚**限公司承担。反诉费3865元,由反诉原告广州**造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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