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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冀**、杨**、漯河**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冀**、杨**、漯河**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2011)源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和(2012)漯民三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冀**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1、依据庭审中被申请人冀**的监护人的叙述“本次事故是由于被申请人杨**车辆的右后轮将其碾伤的”,足以证明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被申请人冀**的监护人,而且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2、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冀**的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之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本案是由于被申请人冀**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的监护责任才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二、被申请人冀**的监护人所提供的病例等住院资料的名字与其所提供的户口本以及出生证明等资料上的名字不符,无法证明实际住院情况。因此被申请人冀**要求的医疗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申请人冀**要求的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过高,请求法院依据其实际住院期间的实际花费为准,就餐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审查明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撤销,请求对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冀**答辩认为,一、肇事车辆承担的全部责任是由专门事故认定机构作出的事故认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应于驳回。二、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可在接到三日内申请复核,而本案肇事车辆驾驶员未在法定期限内复核,说明其对事故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是认可和服从的。原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改变事故认定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肇事车辆承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三、天安**心支公司不是事故当事人,无权对交通事故责任提出抗辩,其与肇事车辆是一种合同关系,本案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赔偿,应根据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履行赔偿责任。四、对于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责任,事故认定机关就会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监护人的责任。本案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充分说明事故的发生与监护人没有因果关系。综上,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后,漯**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冀**不负事故责任。冀**年龄幼小,父母监护不周可能会致其处于危险状态之中,但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因冀**的父母监护不当,使得冀**对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责任时,冀**的父母才应自行负担部分责任。交警部门既已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因杨**未按道交法规定行驶违章所致,冀**不负事故责任,一审判决在无证据证明按法律规定冀**存在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否定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另行认定赔偿责任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无不妥。冀**伤势严重且为异地就医,护理人数根据医院机构出具的证明需二人陪护,原审判决护理人员一人不妥,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符合法律与事实。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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