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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王*、郭*、漯河市**有限公司与方*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王*、郭*、漯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门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新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新治于2015年6月11日向源**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王*、郭*、理想门业公司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和催收费用共计132万元(利息和催收费一直计算到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源民三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李**、王*、郭*、理想门业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与上诉人王*、郭*、理想门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翟贺广,被上诉人方新治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三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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