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缑*与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缑*诉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缑*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惠民,被告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女儿一个儿子。由于婚后被告长期在南方打工,常年不回家,没有尽到妻子、母亲的义务,尽管原告多次劝阻,被告仍我行我素,故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外出打工是事实,但是经原告同意的,我打工挣的钱也寄给了原告,还经常回家看望孩子。另外,我们的孩子年龄还小,离婚对孩子的成长及影响不好,我们的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希望,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的时间。

2、户口本一份,以此证明双方子女的基本情况。

3、被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以此证明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聊天记录是真实的,但聊天记录是随意聊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原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

经审核,被告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缑爽,××××年××月××日生育儿子缑**。由于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二人为此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是事实,但二人之间没有原则性矛盾,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提供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仍有和好的希望,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缑*与被告程*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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