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靳**与被上诉人马**、荆**、荆*、荆**、荆*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靳**为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荆**、荆*、荆**、荆*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靳**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荆**、荆*、荆**、荆*烽的法定代理人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荆*来与靳**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5日,荆*来、侯**与马**签订合伙协议书一份,约定三人合伙成立郑**公司,其中荆*来出资30万元,侯**出资10万元,马**出资10万元。同时该合同备注有“拾万元以打欠条,此合同以作废”的字样,另外荆*来还特备注“只可以作证明我欠马**壹拾万元正”。2010年6月8日,荆*来向马**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今欠到马**现金拾万正,利息0.02元”。后,荆*来偿还马**20000元。2010年7月16日,荆*来因突发疾病死亡。现马**认为靳**系荆*来的妻子,荆**、荆*、荆**、荆*烽系荆*来的子女,靳**、荆**、荆*、荆**、荆*烽应共同承担偿还马**的款项,依据上述理由,马**诉至该院。

原审法院另查明:靳**、荆**、荆*、荆**、荆**虽同意对马**出具的合伙协议书及欠条进行鉴定,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效的检材。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荆*来欠马**100000元,有马**向该院提交的合伙协议书及欠条在卷予以佐证,该院予以确认,因荆*来已经偿还马**20000元,故荆*来尚欠马**80000元,因荆*来与靳**原系夫妻关系,该笔欠款属于荆*来与靳**的夫妻共同债务,现荆*来已经死亡,故靳**应对欠款80000元承担还款责任。另外,荆*来与靳**约定利息2分,故靳**应按照年息2分支付马**自2010年6月8日至判决确定的返还之日止的利息,马**要求按照月息2分计算,证据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马**要求荆**、荆*、荆**、荆**承担还款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荆**、荆*、荆**、荆**系荆*来的子女并自荆*来继承了遗产,故马**的该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院判决如下:一、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欠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2分计算,时间自2010年6月8日至判决确定的返还之日止)。二、驳回马**对荆**、荆*、荆**、荆**的诉讼请求。三、驳回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3元,由靳**负担。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靳**不服上诉称:一、其与马**根本无任何经济往来,不欠马**债务;二、其与荆*来生前已分居多年,分居期间经济上也是分开的。其也根本不知道有本案的合同纠纷。三、荆*来去世后,其未继承其遗产。四、本案债权不具有真实性。原审时其亦就此提出鉴定。但原审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也未查清本案事实。综上,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改判驳回马**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马**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荆**、荆*、荆**、荆*烽未到庭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本案中,马**称荆*来欠其100000元,有马**向该院提交的合伙协议书及欠条在卷予以佐证。因荆*来已经偿还马**20000元,故荆*来尚欠马**80000元。因荆*来与靳**原系夫妻关系,该笔欠款属于荆*来与靳**的夫妻共同债务,现荆*来已经死亡,故靳**应对欠款80000元承担还款责任。靳**虽称其与荆*来经济上是独立的、涉案欠条不具备真实性等,其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靳**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3元,由上诉人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