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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任**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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