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节*与被告余*、平安**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节*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节*撤回对被告余*、被告中国平安**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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