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祁**、丁**与李**、肥西县**责任公司、商丘**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超、丁**与被告李**、肥西县**责任公司、商丘**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超、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祁*超、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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