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超、丁**与被告李**、肥西县**责任公司、商丘**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超、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祁*超、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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