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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门留举、孙家安诉被告永城市世傲**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门留举、孙**诉被告永城市世傲**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撤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门留举、孙**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世傲**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门留举、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门留举、孙**撤回对被告永城市世傲**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门留举、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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