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司南阳分行与被申请人王*、耿*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1日以双方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中信银**南阳分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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