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中**司南阳分行与被申请人王*、耿*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司南阳分行与被申请人王*、耿*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1日以双方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中信银**南阳分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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