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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限公司、张*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立公司)诉被告北京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华**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合同履行地在南阳市卧龙区,均不在南阳市宛城区,也未约定由南阳**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南阳**民法院无管辖权,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公司与原告合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双方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显示项目所在地为××××区石桥镇,合同履行地即为××××区石桥镇,该地域属于卧龙区辖区,即南阳**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区。被告**公司所提管辖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阳**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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