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昆山**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事务所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972号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昆山**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河南豫都律所)申请撤销郑**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14)郑仲裁字第972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被申请人河南豫都律所的委托代理人聂*、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苑公司申请称:1、被申请人擅自将委托事务转委托与河南**事务所办理,严重违反双方代理合同约定,损害申请人利益。2、被申请人未按照代理合同约定提供全部服务,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3、被申请人主张的成效代理费支付条件不成立。4、被申请人存在重复收费行为。申请人认为仲裁员违背事实、枉法裁判,请求撤销仲裁委(2014)郑仲裁字第972号裁决书。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河南豫都律所答辩称: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予以撤销的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9年10月9日,申请**苑公司分别向受理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该两份委托书上明确写明:委托人:昆**公司;受托人:凌兴高,工作单位:河**律师事务所;凌兴高的代理权限等。在该两份委托书尾部委托人昆**公司加盖了其公章。同时,昆**公司亦向受理法院分别出具河**律师事务所公函。因此,昆**公司上述出具委托书并加盖公章的行为,证明其明知凌兴高的代理行为并予以认可。昆**公司亦未提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证据。昆**公司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二点理由是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代理合同问题、第三点理由是被申请人主张的成效代理费支付条件不成立问题、第四点是被申请人存在重复收费行为问题,均属实体的认定和实体的处理问题,属于仲裁机构自主行使仲裁权的范畴。综上,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委(2014)郑仲裁字第962号仲裁裁决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昆山鑫**限公司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972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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