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洛阳建**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建**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二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素令,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原告刘**与被**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公司向原告刘**借款100000元,月利率为2%。协议签订后,原告刘**向被**公司提供借款100000元。被**公司给原告刘**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刘**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另查明:自2014年5月25日起,被**公司共计向原告刘**支付利息20000元(100000元×2%×1O个月),利息清至2015年3月25日,之后被**公司既不付息也不还本,故原告刘**诉入该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刘**依约将100000元本金出借给被**公司后,被**公司亦应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其未按时支付利息的行为对原告刘**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刘**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关于借款本金,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刘**可随时要求被**公司返还。被**公司欠原告刘**100000元借款本金未还,故被**公司应向原告刘**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关于利息,每个月的利息为2000元(100000元×2%),原告刘**提供借款的日期为2014年5月25日,被**公司共向原告刘**支付了10个月的利息,利息已清至2015年3月25日,2015年3月26日以后的利息至今未付。*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的利息为14OOO元(100000元×2%×7个月)。2015年10月26日以后的利息依据未还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被**公司关于20l5年5月份被**公司支付利息时,曾告知原告刘**的堂妹刘**,以后不再给利息,只归还本金的辩称,无证据证明,该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洛阳建**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限被告洛阳建**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支付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的利息14000元。三、限被告洛阳建**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支付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依据未还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履行期限届满前支付,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刘**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20元,由被告洛阳建**限公司负担。该款暂由原告刘**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洛阳建**限公司上诉称:2014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贷100000元是事实,每月利息2%也没错,但是从2015年5月份上诉人上诉人曾告知被上诉人堂妹并经其同意改为不再给付利息,只还本金,一审法院不通知上诉人表妹刘**,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改判。另外,一审判决的第四条第二项说到如到期不履行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这种说法欠妥。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承担利息7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孙**答辩称:第一,上诉人说2015年5月份开始不再给利息,这不是事实,没有给我方说过。第二,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请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案中上诉人洛阳建**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孙素令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款协议、借据、收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上诉人建**司关于20l5年5月份曾告知被上诉人刘**的堂妹刘**,以后不再给利息,只归还本金的辩称,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亦为法律明文规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