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宜阳县宜粮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四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宜阳县宜粮加油站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四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