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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油站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宜阳县宜粮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四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宜阳县宜粮加油站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四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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