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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刘**驾驶皖K×××××(皖K×××××挂)号货车沿项城市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莲花大道交叉口处时因未减速慢行违反信号灯过路口遇由西向北通行由刘**驾驶的豫P×××××号轿车,刘**刹车猛打方向避让导致其挂车侧翻砸住豫P×××××号轿车,皖K×××××(皖K×××××挂)号货车挂车侧翻后向前滑行又撞住王*驾驶的豫P×××××号轿车,致刘**当场死亡,三方车辆损坏的事故发生。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刘*、王*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刘**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主动投案应认定自首。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匿,故不应认定被告人肇事后逃匿。3、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改表现,且被害人损失已经赔偿到位,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刘**驾驶皖K×××××(皖K×××××挂)号货车沿项城市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莲花大道交叉口处时因未减速慢行违反信号灯过路口遇由西向北通行由刘**驾驶的豫P×××××号轿车,刘**刹车猛打方向避让导致其挂车侧翻砸住豫P×××××号轿车,皖K×××××(皖K×××××挂)号货车挂车侧翻后向前滑行又撞住王*驾驶的豫P×××××号轿车,致刘**当场死亡,三方车辆损坏的事故发生。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2月22日23时许在项城市迎宾大道与莲花大道交叉口处发生的事故。我开的车是重型货车,车号皖K×××××(皖K×××××挂),车辆登记所有人是临泉县**有限公司,我有驾驶证。2011年2月22日下午我驾驶皖K×××××(皖K×××××挂)号货车从平顶山拉煤回临泉,晚上11点钟左右我开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项城市迎宾大道公安局十字路口红绿灯处到路口时,信号灯正闪黄灯,我未减速想过去,刚走到路口中间,发现前面一辆小车,发现他后我赶紧往右打方向,踩刹车,翻车后我车车头又碰住一辆出租车,出了事以后我报了警,其他人还有人报案,然后下车与出租车协商,正协商时,听人说挂车下面砸的有一辆小车,我害怕挨打就走了,我回去以后听车上人说那个小车司机被砸死了,车主与出租车达成协议,死亡那个经法院已判决,赔偿已经履行。出了事以后,当时我害怕挨打就走了,走后车主来与对方一直积极协调解决,我就没有来。

(二)、证人李*证言:昨天我和刘**从平顶山拉煤运往阜阳,晚上7点左右从平顶山出发,一直由刘**开车,我在副驾驶室位置坐着。半路上我在车上睡觉了。感觉到货车急刹车我就醒了,醒了以后我发现车撞住一辆出租车,我就下车去看看出租车里面的人有没有受伤,问开出租车的那个人碍事不碍事,开出租车的人说没事,然后我看车后面,看到车厢翻了,车上的煤倒了,煤下面还压一辆小轿车,我就打110报警,又打119,又报保险。我在现场,后120警察都过来了,119车辆也来了,后来吊车过来,又过来两辆铲车,把煤铲开,吊车把车厢吊起来,消防车把小轿车从煤堆下面拉出来,看到车压扁了我就走了,回家了。出事后,我下车到后面看到一辆车在下面压住,我就报警,不知道刘**干啥去了。出事后刘**也没有给我联系。

(三)、证人刘*证言:昨天晚上10点30分左右,我爸在公安局周项路莲花大道路口发生车祸死了,当时我正在家里,其他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的,我才知道,车牌号是豫P×××××

(四)、证人王*证言:那天晚上我去豪景温泉会所送人回来,沿莲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前方十字路口处,正赶上红灯,我就停在那等绿灯,绿灯亮时,我起步往前走,走的有一丈多远,从北边过来一辆大货车撞住我的车了,撞住车后,我吓的不知道一啥了。后来我听到我一车外的人问我碍事不碍事,叫我上医院检查检查,打开右车门子把我拉出来,出来后我就站到一边去了。以为就碰住我的车了,旁边的人说车后面煤堆还压一辆车,过的有一会,警察过来了,我给我丈夫打电话我丈夫过来了,然后我兄弟也来了,我坐到我兄弟车里面一直没出来。

(五)、证人闫*证言:那天晚上11点左右,我开出租车在莲花大道西段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迎宾大道十字路口碰见红灯,在那等红灯,等绿灯亮时,我右转弯准备往南行驶,转弯过程中,车头还没有完全转过来,我听到北边有急刹车的声音,我扭脸往北看,看见一辆拉煤的大货车刹住车,往西拉方向后面车斗侧翻,一辆银白色的轿车在路上中心线偏西头朝东尾朝西在那停着,那辆货车车头从轿车西边绕过去,后面车斗侧翻,车斗砸住那辆小车,车上的煤翻落把那小车埋住了,从听声音到小车被埋住也就三四秒钟的时间。我一看出事就靠边停下车,下车后发现那辆货车还碰住一辆出租车,后来我看见从货车上下来一个年轻人打电话,然后围好多人过来看。然后120车、110车、消防车队都先后赶到,后来吊车,铲车清理现场。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主要证实案发后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七)、鉴定意见:1,项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项城市公安局物证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死者刘**由于车祸后头部及其它部位受到强大外力作用而死亡于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2,道路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单:车辆豫P×××××被损价值3525.00元。

(八)书证:1、项城市交警大队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2、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证明。

4、抓获经过:主要证实2015年10月15日在柴集镇小寨村吴庄5256施工工地将网上逃犯刘**抓获。

5、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主要证实对刘**血检乙醇含量为2.83mg/10Om1。

6、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证实刘**负事故全部责任,刘**、王*不负责任。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主要证实刘**与王*因交通事故赔偿达成和解的情况。

8、抓捕证明:主要证实2011年5月24日上午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王**等人在于寨派出所的配合下到丁楼村对刘**实施抓捕未获的情况。

8、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9、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主要证实被害人近亲属与肇事方公司、保险公司经过民事诉讼判决赔偿的事实。

10、情况说明:主要证实原告刘*中等人与被告安徽省临**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阜阳市中心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原告刘*中、李**、俞**、刘*、刘**、刘*华六人,已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574000元已全额领取。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且不应认定肇事后逃逸,并建议判处缓刑的观点,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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