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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2月24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有一男孩王*乙,于××××年××月××日出生,由于我两个是媒人介绍,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更没有共同语言,我两经常生气。被告不顾家,经常外出,从去年就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2月24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乙,原、被告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基础尚可,夫妻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通过相互沟通、宽容,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为了有利于原、被告婚生子女健康成长,本次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秦*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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