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荥阳市予太商**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工程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荥阳市予太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四百五十一元,由原告荥阳市予太商**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三万零四百二十六元,退还原告荥阳市予太商**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