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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民委员会与汪**、汪**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封丘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汪*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汪**、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汪*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2006年1月12日新乡市黄河标准件厂(以下简称黄河标准件厂)与汪**签订的协议,是在汪**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汪**被迫私自签订,未经汪*村民主议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2.涉案土地属于汪*村委会集体所有,协议上书写的“占该村三队地5.3亩”,与事实不符。3.涉案协议系汪**与汪**恶意串通所签订,黄河标准件厂对涉案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协议内容损害了汪*村村民集体利益,应为无效。(二)生效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告应为黄河标准件厂,一、二审法院均将汪**与汪*村委会列为被告,诉讼主体错误,应驳回汪**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汪**提交意见称:协议上已写明涉案土地系汪*村三组所有,该协议所附条件已成就,应将涉案土地交由汪**使用。生效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汪*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问题。2006年1月12日黄**件厂与汪**签订的协议,加盖有汪*村委会印章,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汪*村委会称该协议是汪**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未提交证据证明。汪*村委会与黄**件厂签订的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该合同至今仍未到期,生效判决判令汪*村委会按照协议约定返还汪**5.3亩土地并支付租赁费并无不当。(二)关于生效判决程序是否违法、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汪*村委会作为黄**件厂的主管部门,在该厂注销时,汪*村委会明确表示黄**件厂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其承担,故将其列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生效判决适用法律也无不当。涉案合同到期后的相关事宜,可另行解决。

综上,汪*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封丘县**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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