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诉洛阳广**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武诉被告洛阳广**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