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刘*与被告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刘*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能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七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能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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