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红亮与焦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红亮与被**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红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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