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曹**、徐**、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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