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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石**、李*、卜**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石**、李*、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牧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兴**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31元,减半收取11765.5元,由上诉人**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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