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2元,减半收取183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戴**、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张**、范**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张*与顾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孙**、张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石**、李*、卜**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昌大**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有限公司、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宏邦商混诉郑**撤诉裁定书
许*某某商品**限公司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戴XX与被上诉人王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