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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邦商混诉郑**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宏**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昌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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