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宏**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昌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