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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范**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范*召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孟**、毛**、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4)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认定被告人范*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令被告人张**、范*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孟**、孟**、毛**物质损失人民币22402元,二人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孟**、毛**、孟**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轻,民事赔偿过低”为由、原审被告人张**以”被害人有过错,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为由、原审被告人范*召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民法院(2014)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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