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2015)管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