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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波诉被告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波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就其承运的货物,因交通事故造成火灾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愿意赔偿原告42000元,并于2009年7月30日前分3次支付全部赔偿款,逾期付款按每天5%加收违约金。原告就被告第1次逾期付款10000元向法院起诉,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荥高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剩余32000元赔偿款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物赔偿款3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就被告(乙方)承运原告(甲方)货物,因交通事故造成火灾,给原告带来的损失,达成协议: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2000元;2、付款方式:2009年5月30日付款10000元、6月30日付款10000元、7月30日付款22000元,如被告逾期付款,按每天5%加收滞纳金。后被告支付原告款10000元,下欠32000元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3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息2分计算,从2009年7月31日起算至2014年9月30日计38000元,到付清之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9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货物损失赔偿款42000元,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下欠款32000元应予支付。双方约定逾期付款,应支付滞纳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货物赔偿款32000元及利息38000元(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并按月息2分支付原告史**自2014年10月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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