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诉争的土地确已划归新乡**开发区,归新乡市红**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红**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延津县东屯镇小杨庄村和延津县东屯镇郑庄村现已划归新乡**开发区,本案无论争议协议的标的物所在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新乡市红**民法院辖区,故红**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3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乡**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