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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