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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罗**、陈**、罗*、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四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罗**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借款150万元,期限三个月,月息45‰。并由被告陈**、罗*、史**连带担保。期满被告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状诉来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无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罗**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借款150万元,期限三个月,月息45‰。并由被告陈**、罗*、史**连带担保。之后原告通过原告妻子王**转账1432500元,并另行支付现金67500元。期满因被告拒不付款而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持收条、协议及担保函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借贷关系、担保关系成立并生效。故被告罗**应当归还本金1500000元。双方约定利率过高,对超过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利息计算应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被告陈**、罗*、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应对此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罗**行使追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借款1500000元;

二、被告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利息(从借款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三、被告陈**、罗*、史**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罗**行使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杨平安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罗**、陈**、罗*、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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