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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东**有限公司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时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东**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东**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焦作市东**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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