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时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东**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东**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焦作市东**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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