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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汪*、汪**、汪**诉被告庄立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汪*、汪**、汪**诉被告庄立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因原告冯*丈夫于1996年去世,三个孩子又相继到了上学的年龄,家庭开支急剧增大,无法承受,原告冯*无奈只得外出打工挣钱,把三个孩子交给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孩子的爷爷汪**又要照顾多病的老伴,忙不过来,只得单独决定暂时将两个人的土地交给庄*保耕种,以减轻税负的压力。现三个孩子均已辍学并长大成人,我们需要种地,以维持家庭生活,增加收入。于是,我和我的孩子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返还我们的承包地,交由我们自己耕种,被告蛮横强占,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其侵占的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1.36亩;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此案不是侵占,我并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我所耕种的土地是由汪**转让给我的,而且双方签订有协议,并有当时的队长、村长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并不存在侵占的问题,从诉状上看,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原告冯*的丈夫于1996年去世,原告汪*、汪**、汪**又相继到了上学的年龄,家庭开支增大,无法承受,原告冯*便外出打工,把三个孩子交给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原告冯*的公爹汪**于2004年4月28日便决定将两个人的土地1.36亩交给被告耕种,协议中没有发包方的签章。汪**已去世,2015年3月25日,原、被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冯*与庄*保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调解意见》,内容为:1、根据二轮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土地经营权归冯*所有,因冯*愿意收回,庄*保应将土地退给冯*,由冯*经营、管理、种植,同时一并收回承包经营权。2、从2016年起,粮补款由双方一块到财政所办手续拨付到冯*户头上(两个人的土地补贴)。该意见村里下发后,被告不履行,原告便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原告冯*公爹将承包的土地转让给被告耕种,未经发包方同意,故转让协议无效。原、被告的所在的村委会明确表示所争议的1.3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被告认为当时签订转让协议时,有队长、村长签字,认为协议有效,但协议没有发包单位的签章,故对被告的该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庄*保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将所争议的1.36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冯*、汪*、汪**、汪**耕种。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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