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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海**与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海**与被上诉人王**、郑州通**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海**、被上诉人通**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海**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9元,减半收取1019.5元,由上诉人海**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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