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与被告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贝**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贝**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贝**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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