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283元,退还郑州**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