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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吕**因与被申请人李**、姚**、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因与被申请人李**、姚**、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终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吕**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李*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李*提交意见称:吕**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在再审复查中申请证人葛**、宋**到庭作证,但葛**、宋**的证言不能证实吕**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李*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李*向吕**出具借款保证书,吕**收到该保证书时未提出异议,且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李*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二审认定李*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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