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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01号新郑市**有限公司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郑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姚**、一审被告河南隆**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郑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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