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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张**、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张**、张**、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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