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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桂勤诉张连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林**与被上诉人林**、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林**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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