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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等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刘**、刘**、刘**与被上诉人曹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刘**、刘**、刘**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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