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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陈*、胡**、李**与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姬长营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陈*、胡**、李**因与被上诉人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姬长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段**、陈*、胡**、李**均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陈*、胡**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候怀玉,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姬长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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