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魏**、魏**、南**返还承包土地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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